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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没有用工单位的医疗机构假条,怎么办

2022-03-03
没有医疗机构假条,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报酬。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大连市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不是以劳动能力鉴定时间为准,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按《大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或者有争议的,需经大连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大人社发〔2015〕251号第五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所在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认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将《大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附件1)送达工伤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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