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异议人:方××,女,汉族,1963年×月×日生,住广州市南沙区××路××大街××号,身份证号码:440126××××××××2449,联系电...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情况) 请求事项: ΧΧΧΧΧ纠纷一案,业经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与Χ年Χ月Χ日送达生效,进入执行程序。讼争标...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日出生,汉族,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人:一:,联系地址:复议被申请人,原审法院作出的号执行裁定书是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尊严:,违反法律程序,且适用法律错误。因此、综上,原审法院裁定复议申请人与______________,住所地为、二,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请求:依法撤销市区(20)第号执行裁定书。复议理由
对于“怎样写执行异议申请书”,提供一个范本: 异议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信息。 被异议人(原申请执行人):(个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信息。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停止(或撤销、纠正、中止)执行行为(或对某财产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贵院在执行(2015)法执字第号裁定书过程中,查封(或冻结、拍卖等)财产,因该财产属于异议人生活必需住房,根据法律不得作为执行标的物(或执行行为程序违法)。现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贵院停止(或撤销、终止、纠正、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写明理由及法律依据)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法院执行异议申请范文。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执行(200x)法民一终字第xxxxx一案,现提出执行异议 1、请求暂停本案的执行; 2、请求将错误执行的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公司是申请人设在施工项目的施工单位,是诉讼过程中的担保人)。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完全有权提出执行异议。法院执行局以只有第三人才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为由,怀疑申请人的执行异议申请资格。申请人认为,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百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违法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因此,作为本案当事人,申请人完全有资格申请执行异议,没有法律障碍。法院认为申请人不是本案第三人,无权提出异议是不合适的。 二、本案已通过再审程序立案审查,且与申请执行人有未决诉讼的,应当暂停执行。(2015)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存在错误,不能得到申请人的认可,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已立案(案号(2015)民申字第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申请人和执行申请人对同一案件的不同申请,已向市人民法院另案起诉XXX,要求赔偿,已被法院受理,存在案件胜诉后行使抵销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停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02]16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职权决定暂停执行;(一)上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考虑暂停执行案件的实际情况。 目前,法院认为法律规定的受理是执行中有争议的案件,而不是实体错误的案件,不同意暂停执行。申请人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完全是断章取义,违背法律精神。由于执行中存在争议实体的错误都指向同一个案件,而不是两三个案件。 3、从债权角度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不得直接执行公司。 一、申请人债权未到期。按照施工惯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过程中向施工单位提供担保,担保期为工程质量责任缺陷期,缺陷期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两年(以《建设工程合同》为依据)。目前,作为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的担保人,申请人的担保债权尚未到期。在责任缺陷期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这笔钱根本不属于到期债权,不具备执行条件。 二、债权即使到期也不能直接执行。根据前一条法律规定,即使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法院也无权执行,只能发出通知。 3、xx有限公司已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立即停止执行,无权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应当记入笔录,由第三人签字或者盖章。第六十三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执行第三人,不得审查提出的异议。目前,公路有限公司已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立即执行回转,并将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 4、申请人为公路有限公司出具的文件不能作为法院执行的依据。申请人与公路有限公司的文件往来只能在两者之间有效,这是由两者的相对性决定的,不涉及第三人;此外,两者之间的一些交流可能没有必然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以此为由执行公路有限公司是错误的。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 代理: 二OOx年x月xx日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04人已浏览
399人已浏览
3,398人已浏览
30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