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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覆国家政权罪量刑是根据法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
颠覆国家政权罪量刑是根据法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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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了颠覆国家政权罪量刑处罚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从重处罚。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已经着手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105条第1款的规定,对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下列人员应当立案追究: (l)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 (2)积极参加的; (3)其他参加的。 本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本罪没有规定“情节”方面的要求,并不要求实际已经造成国家政权被颠覆、社会主义制度被推翻的危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已经着手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管是在密谋、策划阶段,还是已经付诸实施,都应当立案追究。一般来说,本罪情节的轻重和立案标准主要依据犯罪主体的情况而定。本罪立案标准的适用,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应当一律立案追究。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首要分子”是指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罪行重大的,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在顛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积极参加的,应当一律立案追究。所谓“积极参加的”,是指除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以外,其他积极主动参加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并在犯罪中起骨干作用的人员。由于这类人员在主观上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也是重点打击对象,对“积极参加的”,应当一律立案。 三、对其他参加的,一般应当立案追究。所谓“其他参加的”,主要是指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中起次要作用的一般参加人员。对于情节显著轻轻微、危害不大的参加的,可以不予立案追究。另外,对于被欺骗、被胁迫参与,没有具体实施犯罪的一般群众,可以不立案追究。
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本法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依照本条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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