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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农村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和使用污染物处...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设立环境保护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可以聘任农村环境监督员,开展农村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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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的农村环境污染和农村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村民应当维护村庄、集镇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倾倒垃圾、粪便、肥料废渣和其他废弃物。鼓励村民回收利用、分类收集生活垃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直接向灌溉渠道倾倒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用化学物质的残液、残渣的,由农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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