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公交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应当是乘车人进入公交车时。公交车运行期间,属于一个发出要约的过程,乘车人上车即为承诺,合同即成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
公交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应当是乘车人进入公交车时。公交车运行期间,属于一个发出要约的过程,乘车人上车即为承诺,合同即成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在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发生的纠纷,不同于一般的合同纠纷,即包括一方不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如无故拖延运输期限,又包括在运输过程或者到达目的地时,托运的物品被损坏、丢失,或者对运输工具、设备造成损害,以及旅客人身遭受损害所发生的赔偿纠纷。因此,与《民事诉讼法》第24条和25条规定的合同纠纷。这类合同纠纷,可能发生在运输合同始发地、中转地、也可能发生在运输到达地。当事人因为上述运输合同发生纠纷,经过双方协商,可以自行解决,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运输始发地、是指货物运输的发运地或者旅客乘运地。目的地,是指货物或者旅客到达地。上述3个地方各人民法院对这类运输合同纠纷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到任何一个法院起诉都可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无故推托,应当依法受理。对两上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由最先受理的人法院审理。
合同的履行地的确认先看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签订一份补偿协议或者按照相关条款、合同目的来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如果还不能确认的,一般将其履行地认定为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也就是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运输合同中确定货物损失的规定为:合同如果对此有约定,则遵从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签订补充协议确定货物损失计算方法,那么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0人已浏览
162人已浏览
110人已浏览
12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