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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
1、如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或者是被拆迁人和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那么双方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之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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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拆迁活动中,拆迁房屋本身经常发生纠纷,直接影响拆迁活动的进行。如果被拆除的房屋本村有所有权纠纷,拆除方通常要求在处理所有权纠纷后确定所有权归属,与所有权人签订相应的补偿配置协议。解决拆迁住宅所有权纠纷通常有以下两种方法:1、协商达成协议并公证,多个权利人主张住宅所有权可以协商权利分配,协商达成协议后可以同时向公证部门公证。2、司法渠道处理。财产权不明或因历史原因无法确认财产权的,可以根据相应的证据资料进行司法确认,或者家里有多个继承人和抵押权人,在诉讼中确认住宅所有权后,权利人和撤销者进行住宅撤销补偿的交流和确认。
房屋拆迁不合理,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房屋拆迁不合理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需提交起诉状及其副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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