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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呆帐准备金制度,注销坏账,优化资产。2、分离不良资产,交由专门机构处理。3、培育资产重组的中介机构和中介专家。4、充分利用金融市场尤...
一、客观性因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和政府干预。 1、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是形成阶段性和时期性不良债权的主要原因。 2、政府“点贷”项目是造成银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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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商标侵权行为的途径:1。解决商标侵权纠纷的途径是什么?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商标侵权案件后,通过调查取证。在认定事实的前提下,制止侵权行为,并根据侵权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轻重进行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包括: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2、邀请和销毁侵权商标;3、消除目前商标上的侵权商标;4、邀请直接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刷板或其他犯罪工具;5、责令和监督销毁物品;6、根据情节处以违法经营额不足50%或侵权利润不足5倍的罚款,并责令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商业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以在调查取证时行使以下职权:1。询问有关当事人;2、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必要时责令封存;3、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4、查阅和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账簿等业务信息。选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有其独特的优势:受理案件的人员熟悉业务,处理程序简单,结案快,省时省力。但其明显不足之处在于,行政处理决定无终局效力,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不服的,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管辖诉讼解决方案。商标侵权案件可以由侵权地或者侵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侵权人可以选择侵权地或者侵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由于商标侵权案件复杂,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一般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采用民事制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侵权人行使的禁止请求权、损失赔偿请求权、归还不当利益请求权和恢复信用请求权,采取以下措施:1。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可以销毁构成侵权行为的物品,拆除侵权行为使用的设备,邀请直接用于侵权行为的工具和模板;2、消除影响,恢复被侵权人的声誉,如责令被侵权人在报刊杂志上发表道歉声明,以恢复被侵权人的商业声誉;3、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是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遭受的损失。此外,被侵权人因调查、取证、聘请诉讼代理人或非诉讼代理人所花费的费用,侵权人也应予以赔偿;4、除上述主要措施外,人民法院还可以采取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或拘留等措施。
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跨国收购的主要规则:(一)市场准入规则1、主体资格(1)卖方资格根据2001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跨国交易的主要卖方。由于商业银行从未被给予对外商折价转让债权的权限,商业银行不能成为不良债权跨国收购的卖方,目前监管层仅允许商业银行对外商折价出售抵债资产。(2)买方资格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中国各国有商业银行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时,无一例外地将投标人或承接人资格限定在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因此,国际投资者没有在一级市场上收购银行不良资产的资格。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时,鉴于不良资产的国际处置在中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为鼓励更多的境外投资人积极参与二级市场交易,卖方在公开竞价程序中一般不会对投资人资格作特殊限制,也允许联合投标。但需要注意的是,买方资格与出售资产的性质密切相关,如国际投资机构收购股权类不良资产时受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约束;国际投资者购买的不良债权不得含有中国各级政府提供的担保.根据2005年4月29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处置不良资产审批管理的通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外商转让债权不良资产,或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不良资产处置活动,在审批时将从严掌握。此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均应报国家商务部批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无权审批,也不得批准设立外商投资讨债公司和变相讨债公司。咨询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从事不良资产收购和处置活动。咨询类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审批时必须做出不得从事债务重组、债权追偿等不良资产处置经营活动的书面承诺。显然,这项新政策对合资合作的跨国收购模式很不利。2、行业准入及其它限制条件外资可以跨国收购的不良资产范围目前仅限于资产管理公司拥有的非上市公司企业股权、债权及有支配处置权的实物资产。国际投资者不得收购文化、金融、保险等外商禁止投资类领域的不良资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中方控股的项目,外资收购后原则上应保持中方控股。若收购的资产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范围,收购方案应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外商和国内投资者以同等条件收购银行不良资产时,债务人企业的投资者有优先购买权。(二)竞价收购规则外资竞价收购的主要方式是招标、拍卖、谈判三种方式。在谈判方式达成收购交易的过程中,买卖双方均具有对交易施加影响的机会。但在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交易环境下,卖方垄断了制定收购规则的权利,买方在交易中相对处于劣势地位。目前,尽管中国不良资产的处置政策强调“公开、公平、公正”,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并未强制要求收购不良资产必须采用招标投标或拍卖的方法,因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处置不良资产审批管理的通知》
不良债权的危害:会不断产生逾期利息;会造成不良信用记录;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影响债权人的资金流通;会造成大量诉讼纠纷,难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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