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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的规定如下: 1、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可以立口头遗嘱; 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
口头遗嘱的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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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口头遗嘱时的程序是: 1.遗嘱人当着两个以上可以当见证人的人,口述遗嘱内容。 2.由见证人中的一个人作记录。但不必向代书遗嘱一样向遗嘱人宣读、讲解;如无法作记录,则以见证人的记忆为准。 3.见证人必须记录口头遗嘱的年、月、日、时及地点;如不能记录的,必须牢记。 4.如情况允许,则记录人、见证人应签名或按手印。 应注意的是,口头遗嘱由于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较难判断,则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能使用,如遗嘱人病危、临终前等。
不是所有的口头遗嘱都有效。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如果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1.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 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
口头遗嘱有效的条件如下: 一、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 二、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 三、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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