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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是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发生了严重的结果而加重其法定...
故意伤害罪有结果加重犯。根据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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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行为),由于发生了(超出犯罪既遂所要求的)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结构:基本犯罪加重结果=结果加重犯 二、结果加重犯的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还是一个。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但也有可能是过失(如《刑法》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对加重结果至少持过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有可能持故意(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3、法定性:刑法就发生的“加重结果”(必须是加重“结果”,而不是“情节”规定了加重的刑罚。(即刑法除了规定基本罪的刑罚,还规定了加重结果的刑罚。刑法规定了两个法定刑幅度)刑法如果没有对某一加重结果明确予以加重评价,即使该结果实际发生,该犯罪也不可能是结果加重犯。 三、注意:结果加重犯所定的罪名还是基本罪的罪名。 1.常见的结果加重犯: (1)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34条故意伤害罪 (2)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63条抢劫罪 (3)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第236条强奸罪 (4)非法行医、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致人重伤、死亡的;——第336条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5)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不包括故意杀害、伤害被害人);——第238条非法拘禁罪 (6)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60条虐待罪 (7)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8)绑架致人死亡的(不包括杀害被绑架人);——第239条绑架罪 (9)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10)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第115条、第119条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 (11)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12)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1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1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5)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 (16)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17)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18)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第278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19)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0)强迫卖淫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第358条强迫卖淫罪 (21)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第445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2.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3)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是。故意伤害的犯罪者在主观上能够预见犯罪后果的前提下,仍然实施犯罪行为,可判定为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犯罪情节来进行加重定罪量刑。
故意伤害罪属于结果犯。 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一种危害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 结果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 结果犯的既遂,不仅要求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齐备。结果犯的结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计量的具体危害结果,是与犯罪的性质相一致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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