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并有下列行为,应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加重行政、经济处罚:1、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2、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中,...
1、建议你把“责任事故的认定书”原文发来看看,需要判断该责任认定书所认定的对象来确定送达的对象;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工程质量事故的认定是指由于施工管理、监理、勘察、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关于生产者、销售者的严重质量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有关犯罪构成要件及刑事处罚,都统一在刑事法律中作出规定。刑法第三章中专门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节,对各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构成及应给予的刑事处罚作了具体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同时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已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生产者、销售者的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承担初步设计的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桥梁、隧道和高边坡防治等工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修改经审批或者核准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其责任依法进行赔偿,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三)未在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或者未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代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0人已浏览
1,343人已浏览
192人已浏览
23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