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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完毕能变更的情形有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合同终止后,合同就不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了,此时合同已经不存在了。合同终止的原因很多,但是最终都会导致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在法律意义上合同就此不存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合同被终止的情形有债务已经履行、债务相互抵销、债权人免除债务、合同解除等,并不属于合同无效情形。可见,合同终止并不等同于合同无效。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有恶意串通,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无效、被撤销,两者不是同一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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