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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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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同居财产怎么分:人民法院在审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予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一并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制度,妥善进行分割。具体来说: (一)离婚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视为共同财产,则应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适用平等分割原则处理。如果一方有证明其财产是个人的,则不能分割。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按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 (二)在分割财产时,要把同居双方共同财产与下列的财产区别开来:一是与同居双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约定同居期间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法定属于同居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能参与与分割。二是与子女的财产区别开来,子女通过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或者其他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参与分割。三是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即双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四是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即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财产区别开来。
在配偶因关系破裂而分居期间,丈夫或妻子所取得的财产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一般理解是因为此时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如果配偶不同意,这是配偶的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情况下,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属性,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人民婚姻法的年代中华民国”规定:“配偶的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应当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妇女儿童权益原则作出财产判决的具体情况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和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等分割。
登记结婚,婚后未同居,离婚财产的分割分配,属于各自婚前财产归登记人个人所有。领取结婚证之后取得财产,属于婚后共有财产,需要双方协议分割分配,达不成协议的可以上法院起诉解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具体规定: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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