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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需要采取先予执行措施时,必须作出书面裁定。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立即执行。当事人不服先予执行裁定的,可以...
1、对《合同书》及有关协议,以及当事人约定纳入合同内容的有关资料完整保存。这些书证直接证明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以及合同的具体内容。 2、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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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件证据如下: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合同关系以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的证据。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根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诉讼中证据需要保全的情况如下: (1)申请保全的是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 (2)申请保全的证据需要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相当的关联性; (3)申请证据保全必须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4)如果法院认为需要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证据保全,申请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证据保全申请。法院接到申请,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证据保全的,立即执行;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复议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的裁定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二条
诉讼财产保全适用于同时具有以下条件的案件:第一,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可能实施某种行为或者发生其他原因,致使法院经审理作出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第二,案件具有给付内容,即案件的性质是给付之诉,常见的有要求赔偿损失、返还财物等。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即可以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诉讼财产保全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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