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诈骗罪的牵连犯怎么判,要依据触犯的罪名和犯罪情节而定,如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好配合调查,争取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吸收犯成立的关键是吸收关系的存在。 保险诈骗罪的吸收犯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这里所说的行为的轻重,主要是根据行为的性质来区分的,重行为在行为的性质上较轻行为严重,轻行为应为重行为所吸收。如保险诈骗罪的行为人骗取保险金后,将保险金存放于自己家中。这种情况下,藏匿行为是骗取保险金后的自然结果,保险诈骗的行为在性质上重于藏匿行为,只成立保险诈骗罪而不再成立窝藏赃物罪。 第二,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的。所谓主行为和从行为,是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和作用区分的。再将共犯分为共同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情况下,通常认为实行行为与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相比,实行行为是主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是从行为。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相比,教唆行为是主行为,帮助行为是从行为。因此,在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中,若行为人先教唆或帮助他人犯罪,随后又亲自参与到保险诈骗罪的实行行为当中的,其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则为保险诈骗的实行行为所吸收;若教唆他人去实施保险诈骗罪,随后又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则其帮助行为就为保险诈骗的教唆行为所吸收。 因此,对保险诈骗罪的吸收犯,依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处断。
保险诈骗犯罪突出的特点就是其犯罪手段可能会触犯其他罪名,构成另一独立的犯罪,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有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它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即一罪或数罪是他罪的方法或结果行为。如前所述,我国《刑法》第198条第1款用叙明罪状的方式规定了保险诈骗罪的五种复行为方式。这些复行为中“骗取保险金”是保险诈骗罪的目的行为,在此之前的行为则就是本罪的方法行为,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说,本罪所列的几种行为方式都有可能构成牵连犯。
诈骗犯家属不会受牵连。犯罪是个人行为,不会连累亲属。但如果是犯信用卡诈骗罪,则有可能会连累配偶。 首先,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还恶意消费的,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由持卡人承担责任; 其次,银行可以要求持卡人承担民事上的还款义务,如果消费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要求配偶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70人已浏览
184人已浏览
87人已浏览
14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