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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随家庭的破裂,而分割,即使按照土地随房的说法,也要分割。也就是说,如果当地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经结婚,那么,所经营的土地...
离婚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是:双方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均要求继续承包经营的,可以将土地按份划出、各自经营,土地无法分割的,双方轮流耕种;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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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进行分割。法律明确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并不是属于家庭成员个人。因此,夫妻一方或双方并没有取得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不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一方婚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迁入的。离婚时要求分割的,亦应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第一,承包土地所在地是按1995年9月国务院《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的通知》中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进行土地承包责任田划分的,不管离婚当事人是否属同一经济组织,则迁入的一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另一方承包土地的,法院不予支持。因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如果再分给迁入一方承包土地的份额,就会让另一方减少土地面积,迁入一方增多承包土地,有失公平,且会影响农村的稳定。第二,一方结婚后户口迁入的,落户所在村的村集体按“大稳定、小调整”的方式用集体的预留地、开垦地、他人交回的承包地增补给该户承包土地面积的,则迁入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法院只对一方婚迁后此户增补的承包地部分予以处理。原则上增补部分归婚迁一方,但有该承包户其他成员的份额的,要扣除。
方式有三种: (1)按人口承包,即把全部包种的土地面积按总人口平均,再按各户人口的多少决定其承包的面积; (2)按劳动力承包,即把全部包种的上地按劳动力总数平均,再按各户劳动力数的多少决定其承包的面积,或者把所有的劳动力按强弱分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离婚时能否分割分别确定其承包土地的数量; (3)按“人劳比例”承包,即在全部包种的土地中,以一部分按人口包,一部分按劳力包,其比例各地不 一,有人七劳 三,人劳各半,人三劳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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