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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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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规定具体如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应当包括年度土地供应总量、不同用途土地供应面积、地段以及供地时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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