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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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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债务人的概念主要出现在代位权中。甲向乙借款,乙又向丙借款,在乙、丙借款合同到期丙要求乙清偿时,乙却因甲尚未归还欠款而无能力偿还丙,丙因此提起代位权诉讼时,甲就是次债务人,乙是主债务人。
1、债务人能起诉次债务人,但要符合下列条件: (1)债务人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以及案件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 2、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次债务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民法理论上通常所称的“第三人”。 代位权诉讼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两个法律关系,需要考虑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次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力具备与否,不影响债权人代位向次债务人行使清偿债务的权利,只要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即可。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即在于拓展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范围,充实债权人一般担保的实力,使得在债务人既不清偿到期债务而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下,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使所受到的损害得以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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