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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 2、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如果法律规定或...
1、法律中的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则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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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务加入有以下特征及要件: 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 2、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能协议转让,第三人也无法加入。 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属不同的主体。司法实践中,作为不同主体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往往存在某种密切的关系。如关联企业中母公司主动帮助子公司归还欠款及亲属关系中儿子主动帮助父亲归还欠款等。 4、债务加入无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因为债务加入的行为并没有给债务人增添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但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
金融债务负担,指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测度企业偿债能力时用的一项重要指标。包括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以及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原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务加入具有以下特点和要件:1。原债关系必须有效建立。如果原债务有可撤销或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解除之前,仍可设立债务加入。2、原债务可转让。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得协议转让,第三人不得加入。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为不同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作为不同的主体,往往与原债务人有着密切的关系。比如关联企业中的母公司主动帮助子公司偿还欠款,亲属关系中的儿子主动帮助父亲偿还欠款。债务加入无需经原债务人同意。由于债务加入的行为不会给债务人增加负担,因此无需经原债务人同意,但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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