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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是:(一)地下河(泉)集中式饮用水取水口和地下水井口周围半径5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一级保护区;(二)一级保护区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和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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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泊、水库、溪潭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是:(一)取水口周围半径500米范围内及饮用水水源引水渠道两侧3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二)一级保护区外围面向水库、湖泊、溪潭第一个分水岭一侧及饮用水水源引水渠道两侧3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三)水库、湖泊、溪潭集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为准保护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兼顾、综合平衡,逐步建立流域和区域生态补偿机制以及饮用水水源调配利用机制。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及饮用水备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污水排放口;(二)堆放、填埋、倾倒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废物,及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粪便、渣土和其它废弃物;(三)设立油库、化学品仓库、装卸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四)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五)破坏植被;(六)淘金、采砂、开山采石、围水造田和在五度以上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七)建设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八)设立风景区(点)、居民点;(九)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其他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染物;(十)建立墓地;(十一)违反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的其他行为。前款规定范围内现有设施,应当限期拆除或者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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