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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干涉对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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