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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应当综合考虑业务发展、技术更新及市场变化等因素,至少每年对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一次评估,必要时进行修订...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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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监测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特定情景或事件,采用适当的预警指标,前瞻性地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可参考的情景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一)资产快速增长,负债波动性显著增加。(二)资产或负债集中度上升。(三)负债平均期限下降。(四)批发或零售存款大量流失。(五)批发或零售融资成本上升。(六)难以继续获得长期或短期融资。(七)期限或货币错配程度增加。(八)多次接近内部限额或监管标准。(九)表外业务、复杂产品和交易对流动性的需求增加。(十)银行资产质量、盈利水平和总体财务状况恶化。(十一)交易对手要求追加额外抵(质)押品或拒绝进行新交易。(十二)代理行降低或取消授信额度。(十三)信用评级下调。(十四)股票价格下跌。(十五)出现重大声誉风险事件。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下列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水平或管理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项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一)本机构信用评级大幅下调。(二)本机构大规模出售资产以补充流动性。(三)本机构重要融资渠道即将受限或失效。(四)本机构发生挤兑事件。(五)母或集团内其他机构的经营状况、流动性状况和信用评级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六)市场流动性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七)跨境或跨机构的流动性转移政策出现不利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重大调整。(八)母公司、集团经营活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九)其他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水平或管理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件。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境内本外币资产低于境内本外币负债、集团内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超过25%,以及外国银行分行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超过50%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法人和集团层面、各附属机构、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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