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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企业的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法院确定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内向法...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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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前,积极追讨审判实践证明,破产还债程序的引起,绝大多数是由债务人即破产企业自己申请引起的。每一个破产企业在向法院申请立案前,都经过了充分的协商、酝酿阶段。破产企业申请破产,不是一时心血来潮,而是往往数月、甚至几年前就有了破产意念。所以,有破产计划的企业,应紧紧抓住破产申请准备阶段,加大债权清收力度,这时企业没有破产负担,债务人也没有借破产逃废债务的念头,应该是追讨债权的大好时机。立案后,依法追讨立案后,按照破产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想方设法调动业务人员的积极性,由业务经办人员提供线索,对于数额较大的债权,必要时由业务人员、清算人员、审判人员联合去债务人所在地。应不断更新观念,催收债权不以回收现金为唯一途径,大胆尝试以物抵债,只要有变现价值的物品,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或是无形资产(如商标使用权等),在合理作价的基础上,折价清收,以防错过清收时机。结合职能部门,加大清收力度破产企业的债权大多数是在业务往来中正常形成的,但也有少数债权,系经办人员与债务人恶意串通,致使债权长期得不到回收,甚至内外勾结,吃里扒外,出卖企业利益,中饱私囊。对于这类债权,首先要做好经办人员的思想工作,使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如能端正态度,澄清认识,积极配合,落实债权,可既往不究;如执迷不悟,强词夺理,消极应付,蒙混过关,可按职责范围移送公安、检察、纪检、监察等部门,如对拒不交待债务人下落的经办人员,可按诈骗嫌疑交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等。聘用律师或中介机构人员专门清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同意,清算组可以聘用律师或者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追收债权。”专业人员清收的优点是思路清晰,经验丰富,方法得当。在实践中,聘用律师或中介机构人员清收债权,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同利益债务后,按照以下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所欠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二)破产人除前一规定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企业员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照一定的程序规定清理债务。那么破产财产处理方式是什么呢。 破产财产处理方式: (一)破产财产的拍卖 在破产清算实务中,财产变价的方式主要有变卖与拍卖两种。《企业破产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由此可见,破产财产的变价主要采取拍卖形式,但债权人会议同意,亦可采取变卖形式。 破产财产的拍卖,是指将破产财产以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被拍卖财产的价金,并将其出卖给出价最高的买受人的一种特殊买卖方式。 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后,管理人将需要变现的破产财产交由专业拍卖交易中介机构,按确定的竞卖程序,将破产财产出售给出价最高的竞买人。破产财产拍卖属于强制拍卖。 (二)破产财产的变卖 破产财产的变卖是指管理人在债权调查完结后,参照资产评估的结果,以适当的价格出售破产财产的行为。 变卖也是与拍卖相对应的。拍卖有比较严格的程序规定,变卖比拍卖更灵活一些。变卖不经过拍卖程序,故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对破产财产进行变卖,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制与约束。变卖的价格应该适当合理,一般来说,有市价的,应按照市价变卖;没有市价的,由管理人以自己认为适当的价格变卖。变卖价格通常是在企业宣告破产后,由管理人在对企业财产进行清理时所作的估价。估价虽有一定的客观根据,但毕竟是管理人主观上的评估,与实际出卖价格有一定的差异,所以,变卖时的价格一般不受管理人预先估价的限制。如果破产财产中的某些财产,按照折算破产财产时所确定的价格卖不出去,管理人可适当降价出卖。个别破产财产经多次降价后,仍不能变卖的,不能硬性以实物抵债来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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