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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取保候审应当是公安局局长签字批准,犯罪嫌疑人住所地派出所执行。 2、法院责令取保候审的由法院和公安机关签字,检察院责令取保候审的由检...
1、办理取保候审应当是公安局局长签字批准,犯罪嫌疑人住所地派出所执行。 2、法院责令取保候审的由法院和公安机关签字,检察院责令取保候审的由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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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由公安局局长签字批准,犯罪嫌疑人住所派出所执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处理程序条例》第八十七条各地: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住所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
办理取保候审应当是公安局局长签字批准,犯罪嫌疑人住所地派出所执行。法院责令取保候审的由法院和公安机关签字,检察院责令取保候审的由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签字,公安机关责令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签字。《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应当同时送交有关法律文书、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等材料。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应当同时送交有关法律文书、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和保证金交纳情况等材料。
取保候审期间接到派出所电话,应当及时到案,这是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在宣布取保候审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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