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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居民;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
假释的条件是: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2、认真遵守监规,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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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以下人均现住房面积10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房户口;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抚养关系; 5、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申请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社区)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当地**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或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四条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第二十六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申请破产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四点: (1)明显丧失清偿能力。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期限已经届满、已提出清偿要求的债务; (3)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不能清偿处于持续状态。 (4)不能清偿的债务不限于金钱债务。但是如果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或者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的不会准予申请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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