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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出发,实质性相似应当是作品中独创性表达的相似。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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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商标相同或相似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标准: (1)人的标准,即判断商标相同或相似需以普通人的注意为标准,专家或智力特别低下者所施加的注意不能成为判断标准。即使是普通人,也考虑商品的具体销售对象。例如,使用在妇女用品上的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应以普通妇女购买该商品时的注意力为准; (2)地的标准,比如一个英文商标,在英语国家可能不被认为相同或近似,但在非英语国家,则可能被认定为相同或近似; (3)物的标准,一般说来,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的注意程度与所购商品的价值成正比,商品的价值越大,消费者施加的注意力就会越多;反之,商品的价值越小,消费者可能就越不太注意; (4)消费者的认识能力往往会因时而变,随着知识的增长,其识别能力就会越来越强,即使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时期,消费者的识别能力也可能会因时而变。例如,周末购物时,消费者因有比较充足的时间,可能会施加较多的注意,而在上班前,火车、飞机、轮船即将出发前购买,其注意力自然较常态有所削弱。
著作权相似度达到多少构成侵权这个法律上是没有规定的。实际上在进行认定的时候,必须要根据作品的内容,由一般的大众的感觉来进行认定,并不是机械化的,通过一个数据比例来进行认定,发生诉讼活动的时候,由法官来进行判断。
实质性相似规则作为著作权法侵权认定的标准之一,其具体适用既涵盖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前提性判断,又涉及具体相似性判定方法和标准的运用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如何恰当的在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内,通过实质性相似规则的适用,合理的得出侵权与否的判定结论,已成为平衡作者与社会公众利益的一个重要节点有鉴于此,本文主要以琼瑶诉于正一案为视角,通过对实质性相似规则的理论解析与实践回应,并在分析、对比不同侵权判定方法的基础之上,提出几点对本案判决中关于非文字性作品元素的保护范围和侵权判定的看法和建议,以期有所裨益 一、问题导入:琼瑶诉于正案的困惑 著作权侵权判定的标准不是在于思想的相似,而是在于表达的相似实质性相似规则的具体适用也是以思想/表达二分法为前提条件的然而,对于该规则的具体适用一直以来都是困扰著作权侵权认定的难点问题最近备受社会关注的琼瑶诉于正一案[1],又将该问题集中地呈现在理论探讨与实践争议的焦点之上在本案中,原告主要诉称被告于正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采用原告作品中核心的独创情节进行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宫锁连城》,原告作品全部核心人物关系与故事情节几乎被完整套用于该剧,严重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而被告主要辩称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人物关系、所谓“桥段”及“桥段组合”属于特定场景、公有素材或有限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由此可知,本案所涉及的焦点问题在于特定人物关系、故事情节(桥段)、桥段组合(作品结构)等非文字性作品因素是否属于思想的表达,以及怎样运用实质性相似规则准确判定其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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