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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以出让或...
土地使用费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不同的方式使用土地(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者除外),国家向其收取得的有偿使用土地的费用,是企业为取得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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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对198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并重新公布。 国务院发布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中明确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对此,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场地使用费。1990年我国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后,生产经营用地一般都需要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场地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内资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还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不一致。为公平税负,《决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应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所以外资企业土地使用税一样的需要缴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五条关于外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规定:“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外资企业除依照本章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外,还可以依照中国其他法规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可以看出,场地使用费是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缴纳的使用费。财政部于1997年明确场地使用费属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1990年我国开始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后,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务院办公厅分别于1994年、1999年明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1、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商应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外商投资者应该在签订合同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适用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教文卫用地50年,商业、娱乐、旅游用地40年,综合及其他用地40年的最高年限; 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城市规划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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