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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当事人准备材料。应携带以下资料: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
(1)当事人各方的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等;法人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2)涉及房地产开发的,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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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房产证、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买方:登记夫妻双方名下: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包括未成年子女户口本)登记夫妻双方一人名下:身份证、结婚证、夫妻双方户口本(包括未成年子女户口本)外地户口的需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的纳税或社保证明卖方:房产证、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买方:登记夫妻双方名下: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包括未成年子女户口本)登记夫妻双方一人名下:身份证、结婚证、夫妻双方户口本(包括未成年子女户口本)外地户口的需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的纳税或社保证明卖方:房产证、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买方:登记夫妻双方名下: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包括未成年子女户口本)登记夫妻双方一人名下:身份证、结婚证、夫妻双方户口本(包括未成年子女户口本)外地户口的需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的纳税或社保证明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以下几类情况必须办理公证: (一)继承房产,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二)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三)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合同公证书”; (四)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事务,必须办理公证。
一、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 (1)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2)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二、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3)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 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五、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 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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