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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附: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 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的属于重婚。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又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却以夫妻关系生活而重婚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4、与原配偶未登记结婚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构成重婚有两类人,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人构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则属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骗,则不构成重婚。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朋戚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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