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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物业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物业管理相应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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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由五至十五人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六)身体健康,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或者连续一年以上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居住的;(二)以书面形式提出的;(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四)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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