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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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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依法行使知情权。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3、依法转让的权利。4、行使优先购买权。5、依法请求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6、以自己的名义维护公司和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7、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权利。
首先,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其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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