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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公积金:在有单位给你交纳的情况下,可以转接,如没有单位交纳,冻结两年后凭相关手续(如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清单、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等)即可领取出来。 二、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都可在社保局继续交纳。 三、失业保险:连续交纳一年以上,如是被单位解雇的,可在失业保险局领取失业保险金。 1.领取方式:逐月领取; 2.领取标准:按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缴费年限与享受期限:交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一年可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可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两年(24个月)。 四、工伤、生育保险:此两险由单位全部承担,无个人应承担额,不能转接,中断后不能续接。如再就业,缴费年限从你新入职的单位开始为你投保的时间重新计算。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将失业人员档案自档案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7日内报劳动局失业保险科。 2、失业人员到就业办办理求职登记,同时向失业保险科递交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 3、失业保险科在收到申请10日内对其申领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将符合申领条件人员的相关资料转审计科审计。 4、审计科审计合格后,转基金科对付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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