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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节能目标...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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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执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规定和标准,其中新建建筑应当区分用能种类和性质,实行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纳入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统一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组织对本级公共机构新建、改造建筑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的;(三)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四)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耗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耗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帐的;(五)未按照要求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的;(六)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措施的;(七)未按照规定落实节能措施的;(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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