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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如下: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考虑因素 1.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是指侵害人进行侵权时的心理状态。一般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在故意的侵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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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下列侵权情形: (1)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侵害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4)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权或其他人格利益; (5)监护权被侵犯,致使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侵害; (6)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到永久性灭失或毁损; (7)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人身伤害是否包括精神伤害取决于具体情况,并非所有人都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四种情况:一是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二是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三是侵犯死者人格权或者非法利用,侵犯遗体,遗骨对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四是灭失或者损害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造成精神损害的。
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所禁止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违法行为作为构成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其主要特征是违法性,表现在离婚案件中,因配偶一方之违法行为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即为有违法性存在。 1.有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所禁止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违法行为作为构成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其主要特征是违法性,表现在离婚案件中,因配偶一方之违法行为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即为有违法性存在,主要指: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违法行为。 2.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它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必备要素,是构成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只有一方当事人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才能产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3.有因果关系 在侵权损害的因果关系中,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表现在离婚案件中亦如此。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饼居、通奸、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方遭受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当然,也不排除有些精神损害后果是通过间接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在离婚案件中,有时配偶一方实施违法行为并不是直接针对另一方,如一方因盗窃罪被判长期徒刑,其行为可能伤害夫妻感情,给无过错方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因此,只要配偶一方有违法行为存在,并且这种行为导致了无过错方的精神遭受损害,无论这种损害事实是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造成的,均应认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主观上有过错 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侵害他人精神利益的要承担民事责任,同样过失侵害他人精神利益的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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