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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
征收特困户房屋,其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总额低于5.5万元的,经本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征拆机构核准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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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市、县(市)征地拆迁专门机构(下称“征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完成市、县(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征拆工作任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下称“被征收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拆工作。
经批准的农村居民安置区内需房屋和建(构)筑物参照本办法规定补偿,住房安置纳入该安置区统一安置。安置用地发生的相关税费纳入项目用地征地拆迁总成本。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下称“征拆工作”)适用本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未征收的土地需要征收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渔场、牧场、林场、茶场等国有农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关于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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