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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顺序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未...
对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立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们的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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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立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们的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又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作为监护人。 (3)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对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立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们的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又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作为监护人。 (3)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我国立法上,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有关组织指定二是由法院指定。其中前一种是后一种的必经程序,即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必须由有关组织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指定的判决,并另行指定监护人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指定。 此外,我国《民通意见》第11条规定:“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第14条还规定了指定监护人,另外需要考虑的两个因素:一是“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二是“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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