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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扣缴义务人是受让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是:股权转让者仍为纳税人,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这种关系不以转让者和受让者签定的合同内容变更。扣缴义务人不得以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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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股权转让印花税扣缴义务人是谁 股权转让的扣缴义务人是受让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如企业为员工代扣工资个人所得税,企业就是扣缴义务人。 二、哪些行为属于股权转让行为 《办法》第三条规定了七类情形为股权转让行为: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以上情形,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因此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第十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该股东与受让人应承担连带出资义务。 但如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的,则由该股权受让人作为公司的新股东先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后向原股东追究违约责任。
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尚未到期时,股东对股权受让人隐瞒上述情况后转让该股权的,股权受让人作为新股东应当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然后向股东追究违约责任。 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将股权转让给受让人的,且受让人知晓的,股东和受让人应当承担连带出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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