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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所称参加工作的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
市社保机构为符合领取条件的遗属、供养亲属发放丧葬补助金、以及个人账户余额,其他遗属、供养亲属对上述金额的领取和分配有异议的,应循法律途径向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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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之间流动的,不更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未转移出本市的,其个人账户积累额继续计息。
《条例》所称参加工作的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
参保人在办理基本养老金、病残津贴领取手续时,应当按市机构规定的指纹采集方式提供其本人的指纹,并在以后每年的相应月份内向市社保机构提供1次指纹;未提供的,市社保机构自次月起暂停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待遇;补充提供指纹后,市社保机构自提供次月起继续支付,并补付暂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本金。市社保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退休人员、病残津贴领取人员的指纹资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退休人员、病残津贴领取人员无法提供指纹的,应当采取其他方式每年提供有效生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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