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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的处理原则

2025-01-02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明确了“与他人同居”的具体情形。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事实婚姻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非法同居若调查属实一律判决解除;同居期间产生的子女和财产问题纠纷,人民法院不得拒绝受理;上诉仅请求确认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同居期间双方获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照共同财产处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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