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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在买卖合同中可否行使

2022-05-13
一、所有权保留在买卖合同中如何行使 (一)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进入破产程序的,一方面是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完毕价款或者履行其他约定条件,另一方面,基于双方合同约定,买卖标的物所有权尚未转移给买受人所有,因此该买卖合同应属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二)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有权基于债务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自行决定继续履行或者解除该合同。因此,该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其选择权在于破产管理人。在出卖人破产还是买受人破产的不同情形下,破产管理人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对相关权利人能否行使合同法出卖人取回权有很大差别。出卖人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不存在债权加速到期的事由,双方应当按照原买卖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如果买受人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价款或者完成特定条件,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对出卖人造成损害的,出卖人有权行使买卖合同出卖人的取回权。 (三)出卖人破产,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不再履行,出卖人基于标的物所有权尚未转移至买受人所有的事实,有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将属于出卖人的财产追回后作为债务人财产,此时出卖人行使的并非合同法下出卖人的取回权,因此不以买受人违约为权利行使的前提条件。 (四)买受人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买受人支付有关款项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期限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加速到期,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尚未支付的全部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如果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履行义务的,构成对买受人的违约,出卖人可以行使买卖合同出卖人取回权;买受人破产,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的,根据合同约定,出卖人对买卖标的物享有所有权,出卖人有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取回该标的物。 二、如何行使运途中标的物的取回权 (一)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对此也有相应规定。出卖人在途标的物取回权行使的条件,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买卖标的物处于在运途中;出卖人尚未收到全部买卖价款。出卖人在途标的物取回权行使不以出卖人对买卖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为前提。出卖人行使该取回权时,可以通过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行使权利。 (二)原则上,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应当按照出卖人的要求保障其取回权的实现。如果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没有按照要求保障出卖人的取回权实现,导致买卖标的物最终交付到管理人的,因出卖人主张行使取回权时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即使买卖标的物事后到达管理人的,出卖人仍然有权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管理人不得以标的物已经不符合在运途中的要件为由,拒绝其取回权行使。 (三)另外,如果出卖人在标的物在运途中,由于特殊原因无法通过承运人等行使取回权的,也可以直接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待货物到达管理人后,管理人应当将标的物返回出卖人。出卖人对在途标的物取回权行使的一个重要前提是买卖标的物处于在运途中。如果出卖人未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前及时主张行使在途标的物取回权的,其即丧失了行使该项取回权的权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无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买卖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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