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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如下: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1.虚假宣传行为。 2.虚假标识行为。 3.滥用优势地位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在账外暗中给对方单位、个人以回扣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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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行为是违反公正、诚信等商业道德的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不正当竞争赔偿原则上使原告权利恢复到没有被侵权的状态,即弥补损失为原则。 侵权人应对被侵害人因不正当竞争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被侵害人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酌定赔偿考虑的因素包括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侵权后果的严重性、与替代性结果测量有关的因素如许可使用费、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
1、假冒行为。 2、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4、商业诋毁行为。 5、以不正当利益进行交易的行为。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7、低于成本价的销售行为。 8、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9、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这包括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所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以及该法尚未规定的其他行为。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既包括虚假宣传,也包括引人误解的宣传两种类型。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经营者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经营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通知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是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并加以不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仍然去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6、附条件交易行为 附条件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或经营上的优势,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 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提供奖品或奖金的手段进行推销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以下三种形式的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 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竞争的目的,故意捏造、散布虚伪的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投标、招标中常见的两种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行为。 (2)投标者和招标者之间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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