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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责任。 刑事责任方面,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要看刑事法意义上的责任划分、不是指交管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要区分行政法意义上的责任划分与刑事法...
我国相关法律有如下规定: 、车辆浸水的情况下,车损险可以赔付除发动机以外车辆损坏的部分,而由此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则只有涉水险才有可能赔。涉水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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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机动车保险条款有关规定,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车辆损失属于商业车险中车损险的保险责任,因此,车辆被淹后产生的施救费用、清洗费用、电器损失、内饰件损失等都属于车损险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进行赔付。这里面有几层意思:一是必须投保了商业车险中的车损险才能得到赔付,而如果只投保了交强险或商业三者险的车辆是不能得到赔付的;二是车损险的赔偿范围是施救费用、清洗费用、以及电器或内饰件损失,而车辆因遭水淹或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则属于除外责任,就是说如果因为水淹、二次启动等原因导致了发动机进水,那么修理发动机的费用在车损险项下是不赔的;三是对于水淹、二次启动导致的发动机进水损坏,保险公司有专门的“涉水险”进行承保。
车辆涉水险,即涉水行驶损失险,也称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是车主为发动机购买的附加险。作为附加险并不是车主想买就能买,不少4店保险销售人员表示,公司对“涉水险”销售有内部规定,例如,低于十万元车身价的车辆不允许投保涉水险,还有某些特定车款在“涉水险”投保黑名单中。但是涉水险所导致的发送机损坏,若是车主在浸水后人为发动机进水,保险公司则可以不赔,而是否由于故意行为所导致,这个原因难以判定,极易造成骗保现象,保险公司考虑到自身的经营效益,因此不愿推荐涉水险。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赔偿。但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涉水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保险金额:50000元人民币赔偿条件:(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遭受暴雨、洪水的当时,保险机动车被水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驾驶人继续启动机动车或利用惯性启动机动车; 2、遭受暴雨、洪水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机动车。(二)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您提到的情况,车辆是在静止状态时,司机上到散装水泥罐车的罐顶上敲击罐盖,被飞起的罐盖击中致死,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因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因此该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不能获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 根据《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2009版]对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已经明确:“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司机属于事故车辆的驾驶员,不属于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因此不属于机动车商业保险理赔的范围。而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在事故发生时不是在驾驶员位置使用车辆,而是在车辆静止后爬到散装水泥罐车车顶敲打罐盖所致,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范畴。 因此,车辆在静止状态下,司机去敲击水泥罐盖致死是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相应的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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