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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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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学基本需要。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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