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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等活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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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鉴定的含义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1)广义上讲,法院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 (2)狭义上讲,法院委托非医学会组织的医疗过错鉴定为司法鉴定本站讨论的司法鉴定仅指狭义概念的司法鉴定。 2、司法鉴定的原则 (1)合法、独立、公开; (2)客观、科学、准确; (3)文明、公正、高效。 3、司法鉴定费的缴付 (1)申请人提起司法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缴付; (2)法院依职权委托司法鉴定的,由法院确定费用缴付人。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司法鉴定的主要程序包括以下: 一、委托; 二、受理; 三、初次鉴定; 四、补充鉴定; 五、重新鉴定; 六、复核鉴定;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八、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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