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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其联营厂生产已获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报联营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产品批准文号不变。...
按《条例》第十二条的要求,卫生质量在三年内可能发生变化的化妆品,应当注明有效使用期限(或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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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自治区、联营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分别在所在地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者在厂区外另设车间,应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注明分厂(车间)。
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撤销批准文号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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