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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件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被判处缓刑两年、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送监狱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三个月以下的,由拘留中心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1、行政诉讼的执行必须在具备法律规定的一定条件后才能发生。没有这些条件,执行程序就不能启动。(一)必须有执行依据,即强制执行依据执行的法律文书,即生效判决、裁定和赔偿调解。(二)必须有可执行的内容。一般指赔偿;实施特定行为的义务,如拆除违章建筑、重新行政或恢复原状。(三)被执行人有能力不履行义务。(四)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2、(1)执行对象,所谓执行对象,是指执行机关执行行为所指的有效执行依据和目标,即执行对象。这类对象首先是基于有效的裁判文件,如判决退还罚款。其次,受申请人申请要求的限制。简而言之,执行对象是执行行为所指向的目标或对象。行政诉讼执行的对象有时是特定的,比如退还扣留的车辆,不能用其他物体代替;有些对象不具体,比如拨款。执行者大致分为三类:物、行为和人身。包括财产和其他物品。比如交税,退证,票据等等。物体分为特定物和非特定物,财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有的实施措施适用于不动产,有的适用于动产。因此,明确物体的属性和类别非常重要。(2)行为。行为作为执行对象之一,以特殊行为完成执行义务。这些特定行为原属于裁判确定的行为,应当由义务人自动履行,因拒不履行而强制执行,执行对象为特定行为。如强制服兵役、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等。(3)人身。在民事诉讼中,无人身作为执行对象,是行政诉讼执行制度的特殊场所。如果公民被处以劳动教养,公民将被起诉,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执行。在诉讼判决中,公民败诉,应收入劳动教养场所,公民不自动前往,由行政机关强制收押。(二)执行范围。指执行对象的具体界限,即执行对象的范围。根据现行法律和实践,主要涉及对象的执行范围。有以下限制:a.只有属于被执行人有财产或物品才能成为执行对象,其他关系人的财产或物品不能纳入执行范围。通过民事法律关系使用或者暂时持有的财产或者物品,不能作为其财产或者物品执行,否则会侵犯他人权益,引起案外人的异议。如果属于共有财产,被执行人的所有部分只能作为执行对象。如果财产属于房地产,执行机关不能将体执行财产,然后返还给其他所有人,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部分产权。这里不能执行房地产本身,否则会侵犯其他所有人的合法权益。B.被执行人为公民的,依照法律规定,还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至于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的具体限制和范围,要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紧紧围绕生活必需品的核心考虑。这个标准应该简单基本。C.被执行人以生产劳动为主要谋生手段的,被执行人赖以谋生的生产工具当然不应作为执行范围,应当保留。这类生产工具是必不可少的,没有它就无法生产.劳动,无法维持其生计,因此,它是赖以谋生的生产工具。例如农民的劳动工具.耕牛,以骑三轮车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其人力三轮车等。这种限制的基本精神必须与上述生活一致。d.如果被执行人是行政机关,从法律规定来看,除可供执行的款项外,其他财产不能纳入执行范围,如办公设备、房屋等。因为这些财产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条件。当然也不能是无限制的,这里面也有一个范围问题,就是必须保留给行政机关足够的资金来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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