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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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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职工的缴费年限是指企业和职工个人在职工退休前共同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是指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其中,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实行个人缴费前固定职工的连续工龄,下乡知青的连续工龄,转业、复员军人的军龄,亦工亦农人员转招合同制以前的连续工龄(需经有关部门确认)。目前,国家对退休年龄的规定有三种类型:一是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企业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的,应办理退休。确因工作需要,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经企业同意,报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最长不超过5年。二是特殊工种退休。符合特殊工种条件的,包括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毒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累计时间符合规定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提前办理退休。三是《社会保险法》规定,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领取病残津贴。
对于国家公职人员、城镇企业的职工或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有丧葬费补助金;对于城镇或农村的居民死亡的丧葬补助金目前还没有看到法定标准或国家层面的行政规定,就要服从所在地的政府或村集体组织的规定了,有的地区或经济发达的村镇是给予一定补助的。一、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标准各地不同,以社保确定为准。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如有余额可以继承。二、有的地区对于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去逝给予相应的丧葬补助金,这属于地方性规定。比如的农民就能享有丧葬补助金。根据《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凡具有市户籍、且未享受市丧葬补助费待遇的居民,将可享受标准为5000元的定额补贴。经办人需持规定材料,向亡者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申请丧葬补贴。经审核后进行张榜公示并无异议的符合条件者,自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由经办人到街道或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领取丧葬补贴。据了解,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企业在职人员及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已在外地领取丧葬补助的人员将不列入补贴范围。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补贴范围将涵盖284.3万农业户口居民及无工作、无保险居民等群体,这也是在全国率先实现丧葬补助待遇城乡同标准、全覆盖。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遗属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指为了减轻职工家属因办丧事而增加的经济负担,给予的一次性补助。抚恤金,指为了保证由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因供养人死亡而断绝生活来源,给予的基本生活费用。我国政府一直重视遗属的养老保险待遇。《劳动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对此都有规定,明确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改革开放以来,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基本养老金,对遗属待遇一直未做新的统一规定。实践中,各地出台了一些政策办法,但存在支付条件不一致、发放标准和待遇水平差异较大、支付渠道不同等问题,亟须进行规范。《社会保险法》作出上述规定,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的利益和统一政策。国家将依法制定配套政策对遗属待遇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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