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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第二款规定,不直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应当负担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第二款规定,不直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应当负担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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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由哪一方,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第二款规定,不直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女的可由生父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利于子女的原则确定,对于处理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分别居住的监护权问题,可依据父母后子女抚养纠纷的处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第二款规定,不直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女的可由生父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利于子女的原则确定,对于处理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分别居住的监护权问题,可依据父母后子女抚养纠纷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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