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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商标异议材料一式两份并标明正、副本: (一)商标异议申请书; (二)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三)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商标异议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商标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三)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四)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申请续展注册应提出的期限——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申请续报注册的宽展期——本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是十年
申请商标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四)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六)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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