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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签借款合同有效,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还是有效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其签订...
公司与公司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公司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或者在公司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而订立的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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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部门根据政策发放贷款而签订的借款合同。虽然《贷款通则》规定,各级行政部门不得经营贷款业务,但从最高院的判例来看,并非如此。因为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地方财政部门为扶持特定的企业、行业发展,可以发放财政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费,定期归还。所以,此种情况下,由政府机关发放的贷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认定此种借款合同有效。
借条很清楚“马某某借桑庆和一万元”,他借钱的用途是“入三鑫公司委托交易”,该借款为有偿借贷“每月15日支付利息100元整”,后面的“如公司有情况,本金由马某某个人承担”对该借款没有任何实质影响,因此,你直接主张马某还款即可。至于他以你的名义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与此借贷关系无关,且你并未签过此合同,如果该合同给你造成损失,你还可以要求其赔偿。
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非法集资等情形的,应当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1999年2月9日公布,法释〔1999〕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黑高法〔1998〕192号《关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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