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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由法庭宣告,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缓刑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可以在辩护意见中提出缓刑的请求。只要符合缓刑条件,法官就可以或者应当判处缓刑。...
不,合议庭有权判决缓刑是否适用,但应当经院长批准。《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副本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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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4年7月7予以公布。 一、明确了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内容和计算方式。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其中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了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1、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2、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二、明确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的起始期限和终止期限。该司法解释规定,确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起始期限有以下三种方式: 1、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2、如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3、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终止期限,按照司法解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如果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该司法解释列举了以下几种确定终止期限的方式: 1、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 2、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 3、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三、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明确了清偿债务与债务利息的先后顺序。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在当事人对清偿的顺序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四、在给付的金钱属于外币的情况下,司法解释确定了如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方式和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方法。司法解释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五、在司法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明确了如何分段计算债务利息。司法解释规定,在该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司法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司法解释计算。该司法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7月7日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第六条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第七条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缓刑期间有政治权利吗: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就享有政治权利。如果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缓刑期间仍须执行。刑法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分别不同情形作了如下规定:(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3)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2.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起算,因主刑不同或者是否独立适用而有所不同:(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2)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夸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成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起算也适用该规定。此处注意两点:一是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不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而是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主刑和附加刑刑切的起算发生了分离;二是虽然态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始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但根据州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在主刑执行期间,罪犯的政治杈利也当然被剥夺。(3)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的,从主刑执行之日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恭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以上2(1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幔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七条规定外,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媸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限与管耕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予,应岛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观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棚一年以上10年以下。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斓利的效: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女_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嘲一定,服收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种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10月29日)第四条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短不得少于一年。
1.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只能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包括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只有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死刑。 2.其次,我国《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区法院属于基层人民法院,所以不能作出死刑判决。另外,我国死刑判决需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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